海关保证金申报指南--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篇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00号)。对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征税要素担保备案”功能,实现征税要素担保(担保事项)备案申请。
以下从申请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反补贴保证金、暂时进出境、申请减免税、归类、反倾销保证金、船舶吨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公式定价货物审价、非公式定价货物审价、原产地认定、修理物品、租赁货物。
2.担保物
企业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般为保证金、担保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企业为单元,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3.申请适用流程
主管海关对担保申请人的申请核批成功后,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在海关核注保证金后,即可担保放行;采用保函或保单方式担保的,系统反馈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4.操作程序
(1)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担保申请人通过单一窗口,选择“税费办理一货物贸易税费支付一其他功能一征税要素担保备案”,进入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界面。
(2)企业按照界面要求,填写担保申请信息,并将申请收取保金或非保金的电子版资料上传,最后点“申请”,即可完成在线提交。
对于符合规定的担保备案申请,在海关完成核批后,流程状态显示为“成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申请,流程状态显示为“失败”。
5.申报注意事项
(1)保函、保单的适用程序。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担保机构申请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备案担保信息,获取担保备案编号。
(2)税款担保业务范围。通过单一窗口发起申请的担保,是征税要素担保。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按原方式申报报关单。
(3)保函、保单有效期。企业以非保金方式担保的,报关单申报日期、担保期限须在保函有效期或保单保险期间内。
(4)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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